深圳狗市在哪里?
2019年10月,深圳市城管局发布《深圳市犬只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个人养犬只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固定住所且有足够的空间饲养犬只;从事非营业性宠物诊疗活动、宠物用品经营等活动。
单位养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养犬公告:有健全的犬伤处置和犬病预防措施,配备医疗设施和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搬迁,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搬迁的,强制执行。对饲养人员的处罚款可单独执行。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携带犬只出户的,不给予警告而直接责令限期搬迁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查验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流浪犬、无主犬收留、喂养的,则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