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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登记机关是户口管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不设公安派出所的,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
公民请示常住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公民收养、婚姻、兵役登记,应当在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登记,出生后一年不办理户口等情形由入户申请人在拟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核审批。
因此,办理出生申报登记需要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领养婴儿为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在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即可。